昌平法院对提交假证当事人罚款万元

23.09.2016  20:07
  “原告刘某存在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16年10月30日前交纳。”9月23日,昌平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原告刘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今年6月份,刘某一纸文书将妻子程甲、妻弟程乙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妻子程甲在2014年时,将其与刘某共同所有的房屋私自卖给了妻弟程乙,并将房屋过户到程乙名下。刘某要求程乙将房屋重新过户到其名下,程乙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程甲与程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程乙返还房屋。立案时,刘某提供了程甲与程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我们没有签过这个合同,更不知道合同怎么来的。”程甲和程乙在答辩时,对合同的真实性和来源均提出了质疑。随着庭审的进展,在法庭举证阶段,刘某仅提供了一份证明房屋已经过户在程乙名下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而未将程甲与程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这一点引起了法官的怀疑。

  “立案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作为证据提交”、“为什么不作为证据提交”、“你是怎么得到的这份合同”、“为什么合同上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印章”,在法官一连串的追问下,刘某终于承认“合同是找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花200元做的”。法官当庭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告知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乙表示房屋没有登记在他的名下。

  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核查合同的真实情况及房屋的登记信息,承办法官来到昌平区住房建设委员会和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材料,经核实,刘某提供的程甲与程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房屋也未登记在程乙的名下,而是登记在程乙的妻子秦某名下。

  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刘某收到罚款决定书之后后悔不已,“我没有办法查到房屋的登记情况,所以才造了个假合同想让案子先立了再说,我接受处罚结果……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对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证据行为和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此次,昌平法院对刘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制裁,用事实表明对司法不诚信行为的零容忍,用行动诠释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为诚信有序的诉讼秩序的构建增加正能量,向社会传递了遵法、懂法、守法的理念。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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