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官员受贿获刑9年 拜年礼金收100多万

11.04.2015  11:20

  任鹏举其人1959年出生的任鹏举,北京市人,1987年6月入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首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专业。●2010年9月3日,任鹏举被任命为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2011年12月23日,被选举为政协北京市昌平区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2014年6月,任鹏举分别被免去上述职务。●2014年8月1日,北京市纪委对外通报称,任鹏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

  昌平区政协原副主席、区市政市容委原主任任鹏举,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单位承揽工程,或为下属安排工作,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现金135万元,以及两根金条(价值人民币33万元)。日前,任鹏举因犯受贿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判决书显示,从2010年9月被任命为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后,找其请托办事的人不断,而“好处费”也被请托人们以各种形式送到了办公室和家中。

  利用重要工程敛财

  检方共对任鹏举提出了11项指控,其中不乏世界草莓大会、轨道交通昌平线等重要工程。

  检方指控任鹏举于2010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一家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区未来科技城顺于路西延及陕京三线等拆除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鹏举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5万元。

  此外,2010年至2014年间,任鹏举为北京一家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北京市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沿线环境整治工程(七标段)和第七届世界草莓大会周边环境整治工程(五标段)提供帮助。为此,任鹏举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同样与草莓大会有关,检方指控任鹏举于2011年至2014年间,为昌平一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草莓大会周边交通支撑的崔昌路东延电力管井工程及回龙观十里长街东延电力沟道工程提供帮助。为此,任鹏举通过其妻先后三次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此外,任鹏举还帮一家企业承揽昌平区未来科技城鲁疃西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协调陕京三线燃气管道穿越辛店河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10万元。而在一项缓解城市拥堵工程中,任鹏举为一家公司承揽自行车棚、停车架建设工程提供帮助,收受10万元。

  领导“打招呼”影响招标

  除了直接“打招呼”帮企业承揽工程,就连貌似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节,任鹏举也能影响招标结果,或者干脆直接省去了招投标过程。

  检方指控的罪行中,2011年至2013年间,任鹏举为一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回龙观同城街疏堵工程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就是在其“打招呼”后,负责招投标的总工程师直接把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给该企业的负责人看,并告诉该负责人如何报价才能得高分。为此,该企业负责人先后两次共给了任鹏举15万元。

  利用类似方法,任鹏举还帮一家公司承揽了昌平区北环东延道路工程,收受10万元;帮一家科技公司承揽垃圾分类设备采购项目,通过妻子收受20万元。

  案发后任鹏举的副手坦言,任鹏举经常打招呼让其照顾一下某个公司,由于他是一把手,所以都会考虑他的意见。如果该公司没中标,该副手就会告诉招标代理公司看看相关公司有没有加分项,对方也就意会地调整一下让该公司中标。

  除此之外,任鹏举还打招呼帮两家公司直接省去了招投标环节,成功拿到项目,为此,任鹏举收受这两家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和两根金条。

  除了帮助相关企业“打招呼”,任鹏举还被指控在2012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兼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一名下属担任昌平区市政市容委下辖的停车管理中心主任提供帮助。为此收受此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春节前是送礼“旺季”

  记者注意到,任鹏举收受的135万元现金和两根金条几乎都是在春节前后,由相关人员以“拜年”的名义送到他的手上,送礼的地点既有办公室也有直接送到家中的。

  而送礼人为了掩人耳目,也各有各的高招,有装在名酒名茶盒里的,有混在年货里面的,甚至还有人煞费苦心地在茶叶罐内设计一个隔层用来装金条。有意思的是,这位送金条的人除了当面暗示任鹏举“这茶叶不错,您一定留着自己喝”,离开后还不放心地又给领导发了条信息提醒任鹏举“茶叶一定要自己用”。

  而面对送上门的钱,任鹏举每次反应也不一样,有时会心照不宣地收下,有时会稍加推辞。任鹏举说,有一次别人给他送来10万元,他发现后曾给送钱人打电话让对方过来把钱拿走,而对方则称“正在看病,过几天过去拿”,而之后这件事也不了了之了。

  对于收下的钱,任鹏举都随手放在单位或家里的柜子里和抽屉里,没有恣意挥霍。案发后,家人代任鹏举退赔了全部赃款。

  主动交代罪行获轻判

  记者了解到,办案机关在接到线索将任鹏举传唤到案后,在办案机关掌握受贿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任鹏举自己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

  庭审中,任鹏举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构成自首,任鹏举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任鹏举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收款凭证,拟证明任鹏举曾将他人行贿款项上交其单位纪检部门,主观恶性较小。此外,还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任鹏举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鹏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任鹏举到案后,在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任鹏举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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