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新华社发
本报记者 高健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发该《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案件 法院必须受理
《意见》提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依据《意见》,立案前提不变,即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法院才予立案。
《意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包括五种情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意见》还列明四种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当场登记立案 禁止不收材料
到法院立案的人大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次性成功立案太难,不是缺这个证明就是缺那个文件,立一次案,要反反复复跑好几趟法院。
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意见》规定法院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意见》要求法院要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预约立案 化解案件激增
立案登记制,各法院案件激增怎么办?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
根据《意见》规定,法院应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同时,还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还要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违法滥诉 恐担刑责
目前,违法滥诉现象增多,有些当事人为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或伪造证据,或恶意串通来打官司。立案登记制会不会纵容这种情况?
《意见》要求:法院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案不立 责任人将被追责
为确保结案数量,很多法院一到年底就出现怪状——想方设法阻止当事人立案,以免新立案件数量拖了法院后腿。这一现象将有所改变。
《意见》规定,法院监察部门要对立案工作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法院还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有问题,要依法纠正。
新闻追问
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最高法院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两者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两者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者: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如何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负责人:依据《意见》规定,法院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将案件材料退回立案部门。
最高法院还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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