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05.05.2015  14:04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5日的政府报告提出“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后仅两个月,发改委今日公布,在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全面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称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多部位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

  《通知》称,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行程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行程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还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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