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将于9月1日审理该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实施第一案"

28.08.2015  18:01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该解释就民间借贷案件的很多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房山法院定于9月1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1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夏某、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涉及合同生效、自然之债、保证时效等众多法律争议焦点。据悉,该案将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作为主审法官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夏某和刘某共同向其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互相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同意偿还吴某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已支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其中有18个月是夏某和自己一起进行了偿还。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夏某本人并未收到本金,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且借条约定的利息违法。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期限共6个月,作为担保人应该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之后未接到原告和被告的任何通知,所以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且该案件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不合法。

  【案件亮点】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时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原来最高的司法保护的“四倍”的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同时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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