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支付购房款 被诉支付违约金

18.12.2014  19:56
  李某认购一所总价格一千万余元的别墅,分期五期支付,至第三期放款后即未支付剩余房款。故,李某被某房地产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李某支付剩余违约金。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2013年10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顺义区天竺镇的三层别墅,别墅总价格一千万余元,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总价款的20%。李某支付完第三期放款后,迟迟未支付剩余房款。故该公司诉至法院,以李某逾期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李某支付剩余违约金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购买房屋时经营的生意状况较好,购买别墅后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故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现在房价上涨,解除合同不会造成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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