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学生参加夏令营受伤 旅行社被判赔1.6万治疗费
学生小赵参加夏令营摔伤,在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后,小赵父母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索赔。对此,旅行社却表示对医疗费中的丙类药,其不承担赔偿,乙类药只承担80%。7月6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旅行社的这一说辞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判决旅行社赔偿小赵1.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放暑假的学生小赵与甘肃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旅游线路青岛夏令营,旅游活动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2012年7月24日,小赵在导游带领下,前往威海进行野外生存训练营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致右肩受伤。
事后经兰大二院诊断,小赵为右肱骨干骨折。事发后,小赵父母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旅行社赔偿小赵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元,同时小赵表示,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13年8月12日,小赵入住兰大二院再行治疗,住院期间行肱骨内固定取出术,于2013年8月28日出院,共计住院16天,产生医疗费。于是,小赵的父母再次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
对此,旅行社表示小赵起诉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对于小赵主张的医疗费中的丙类药,其不承担赔偿,乙类药其只承担80%。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旅行社为小赵提供旅游服务,应对整个旅游活动中涉及游客人身安全事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未成年的小赵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小赵在参加由旅行社安排的活动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小赵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81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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