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本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工作圆满完成

20.01.2015  11:47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金额降低50%的手续。
      为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正规旅行社的扶持力度,市旅游委行政许可处在旅游执法大队等部门以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等8家银行的大力支持下,于2014年11月至12月,为91家符合条件的本市旅行社办理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手续,减半金额达4055万元。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及时审核旅行社提交材料,“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各种问题,得到了旅行社的好评。
      2014年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半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效减轻了旅行社的资金负担,有利于本市旅行社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为确保旅游消费者和正规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后,如发生以下情况,该旅行社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补缴保证金: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