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施工路未填平 村民摔伤村委会赔偿

17.12.2015  19:33
  因村里管道施工后,未填平露面,村民宋某因此摔伤住院。后村委会同意赔偿宋某三万元,但仅实际支付5千元。宋某去世后,其五个子女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赔偿款。

  宋某系密云某村农民。2006年,宋某所在村进行了自来水改造工程,施工时,因管道未填平,导致宋某在经过此地时摔伤、住院。2006年9月9日,宋某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其伤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脑出血;2007年9月9日,宋某因病去世;2008年10月11日,宋某之子宋小某与村委会就宋某摔伤一事达成协议,约定由村委会负担宋某住院费、医疗费30000元,这份协议同时得到了宋某其他子女的认可;2014年1月24日,村委会给付宋某子女5000元,至今尚有25000元未给付。为此,宋某的五个子女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庭审中,村委会认可宋某子女的起诉事实,但表示因村委会不管经济,没有能力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某因村委会实施自来水改造工程受伤,村委会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去世后,宋小某作为宋某的家属代表与村委会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宋某五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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