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委托区县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整改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全面优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积累经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部分审批事项已委托区县办理的基础上,决定在丰台区、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委托区县办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丰台区、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工商注册在辖区范围内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具体委托范围见附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以及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二、受托部门应严格落实下列试点工作要求,依法对所辖事项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一)受托部门应配置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要求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完善的审批工作制度和空白证书管理制度,开展审批业务前必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合格;
(二)受托部门审批人员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岗位培训合格,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文件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审批业务操作手册》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业务受理和发证在大厅“一口进出”,所有审批业务必须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平台上操作运行,系统外违规操作的审批结果无效;
(三)受托部门应在经其审批通过的证书的发证单位栏加盖其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建立证书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证书发放、撤销和销毁信息;
(四)受托部门应定期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领取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章和打印证书编码的空白证书,同时提交上批证书的管理台账进行备案;
(五)受托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做好档案管理、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托部门做出的审批及其他监督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涉嫌违法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区县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委托区县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范围
一、委托区县审批的试点工作范围
仅有叁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叁级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中一项或多项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延期以及变更的受理、审查、发证工作。
二、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办理不在委托试点工作范围内,仍按照原审批流程执行:
(一)具有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需要专业部门联合审批的资质的企业,具体包括: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电力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十家大型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9.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0.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三)具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四)涉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不在此次委托范围内,由市综合服务中心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