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评价林森浩投毒案核准结果

12.12.201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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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这一结果在很多人意料之中,也在一些人意料之外。从此案案发起,一直有一部分人认为,对林森浩应网开一面,从轻处罚。原因有很多。有的认为林森浩是高学历人才,其本人走到今天不易,且国家为培养其也花费了不少钱,故在量刑上应留有余地。有的认为林森浩还很年轻,因不能正视同学之间的矛盾而报复投毒,区别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大恶极之人。还有的观点认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我国教育政策失败的表现,认为我们历来重视应试教育,忽略素质教育和心理教育,导致越是高级别人才心理越不健康,因此国家应在这出悲剧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由林森浩一人承担。

  我国有句俗语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最形象和最朴素地诠释。首先,犯罪离不开人。没有人的行为,谈不上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犯罪的惩罚方面,除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可以获得宽恕或较轻的处罚外,其他人,无论身份、背景、成长经历等有何不同,在刑罚面前都是同等对待的。其次,犯罪离不开社会。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型犯罪与贫富差距加大有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形势下滑有关,杀人、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与社会矛盾激化有关。犯罪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因社会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对犯罪的惩罚。最后,决定对一个犯罪的人处以何种刑罚的基础是其犯罪行为。林森浩因心存怨恨,故意投毒杀害同住室友,而且在被害室友抢救过程中始终保持缄默,拒不说出室友因何生病,导致室友不治而亡。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林森浩表现出的淡定和从容确实与其高学历的身份相符,但也正是这种淡定和从容反映出其残忍的心态。这种看着一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慢慢死去的行为与拿起刀子直接将人杀死相比,是更为残忍的,对被害人亲友的伤害也是更加沉重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谁,只要是犯下罪行,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判。(螃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