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调整肉类产品销售

26.05.2015  15:41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该法将肉类产品市场销售纳入调整范围,并从三方面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市场经营监管主体。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管理。二是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新《食品安全法》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升,罚款额度下限由原来的2000元提升到10万元,达到原来的50倍。三是增设非法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为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肉类的人提供经营存放场所等条件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