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涉新闻记者 网站犯罪频发暴露出舆论监督异化问题应引起重视

12.10.2015  16:58

      2013年以来,朝阳院共办理虚构或利用新闻媒体记者身份、设立虚假新闻监督网站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12件14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人民币。该类犯罪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并给社会增添负能量和不稳定因素,同时该类犯罪频发暴露出新闻舆论监督存在异化的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犯罪人员通过虚构身份等方式利用记者、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犯罪牟利。 朝阳院办理的该类案件,犯罪人员利用记者、监督类网站具有的舆论监督效应,主要通过以下四类方式实施犯罪谋利,一是冒充记者或利用自身拥有的记者朋友圈,允诺通过舆论曝光帮助被害人达成非合理诉求的方式骗取钱款,如何红案,犯罪人员谎称自己是中国经济日报社记者承诺可帮助被害人索要高额拆迁赔偿款,以采访报道费的名义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6万余元;二是虚构记者身份以曝光他人隐私为名敲诈勒索,如湛双林案,其冒充时代周刊记者,以在网络媒体刊发“官二代进京”及“西部县委书记办家政”等文章并在互联网上披露被害人家庭隐私信息相要挟向被害人勒索130万元;三是利用原有记者身份虚构有能力接触国家领导人为名诈骗,如郭辉权案,其隐瞒从中国爱国主义教育报社编辑离职信息,以帮助邀请国家领导人参加剪彩仪式为名诈骗30万元;四是设立假新闻网站,以招收记者、曝光事件等方式骗财,如符天伟案,其非法设立新闻监督网站以加盟费的名义骗取各省分站加盟人7万余元。

    二、行业自律、监管不完善导致部分新闻从业者利用“采访报道权”从事犯罪行为。 朝阳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出现部分新闻工作者无视职业道德约束,利用采访报道公权谋取私利。如包喜清诈骗案,包喜清谎称系《新闻与法制》杂志社副主编,以帮助被害人维持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为由诈骗200余万元,后为达目的其组织包括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内多名新闻工作者至事发地采访“造势”。上述案件暴露出新闻采编存有监管漏洞,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及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请托事项非合理性反映出新闻舆论监督存在异化倾向。 朝阳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犯罪人员接受的请托事项均为他人的非合理诉求,反映出现阶段新闻舆论监督有脱离为群众发声的本意成为部分请托人达成非合理诉求工具的风险。如,何红诈骗案中请托人因对政府拆迁补偿不满在网络发帖,何红自称中国经济日报社记者,并承诺通过舆论曝光帮助请托人提高拆迁补偿,在收取钱款后带领两名记者至事发地采访时被当地政府拆迁负责人识破骗局。上述人员为达到获取高额补偿、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等不正当目的,向媒体记者寻求 “帮助”,反映出现阶段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扭曲和异化的趋势。

    四、涉案虚假网站冠以“中国”、“法治监督”等关键字,暴露出新闻网站设立、监管存在漏洞。 根据有关规定,非国家级单位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关键字命名。而朝阳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涉案网站均冠以“中国”、“法律监督”等具有较强国家公权力特征的字样。上述网站设立手续简单,内容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但却长期存在,暴露出相关网络域名注册、网站设立监管审核不严,如符天伟诈骗案中,犯罪人员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花费几千元开办了“中国预防犯罪法治监督调查网”,自称中纪委直管网站并将诸多国家领导人列为网站顾问,以收取网站省级频道分站加盟费为名骗取山东、四川、广东等九省被害人7万余元,涉案网站直至朝阳院审查逮捕期间仍在持续运营。

      针对上述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道德修养,加强新闻出版行业自律监督,杜绝“有偿新闻”,提高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二是完善新闻网站设立、运营监管机制,落实互联网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相关规定;三是加强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诉求,营造良好新闻舆论监督生态环境。

      作者:侦监一处郭佳、王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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