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三分院: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刊发“软文”受贿犯罪 呈现四个特点应引起重视

11.09.2015  15:07

      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市检三分院共办理下级院报送的涉及新闻媒体人员职务犯罪同步审案件8件8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刊发软文收受贿赂,涉及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公正性和媒体公信力,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以有偿刊登宣传性“软文”为主要形式。此类案件7件7人,占案件总数的87.5%。“软文”是将广告以新闻稿件的形式出现在报刊杂志上,属于有偿新闻,相比传统广告,“软文”具有宣传费用低、效果好的优势。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管理机构内部规定,均明令禁止“有偿新闻”和“广告新闻”,禁止新闻记者、编辑从事广告活动。“软文”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催生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腐败现象,误导新闻受众,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例如,原审被告人关春芳利用其担任北京晚报健康周刊部主任(正处级)的职务便利,收取北京蓝色光标公关顾问管理有限公司3万元行贿款,为药企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刊登了“乙型肝炎治疗目标”、“乙肝转阴没有是是非非”、“慢乙肝者去专科治疗”等6篇宣传性软文。

    二、涉案媒体报刊在特定地区和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涉案媒体报刊包括《北京商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在相关地区或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部分公司利用社会大众对这些知名媒体报刊的信任,通过刊发“软文”等方式,进行宣传或造势。例如,原审被告人罗添利用其担任北京商报社产经新闻部记者、IT互联网周刊主编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市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关公司贿赂款50余万元,先后为公关公司客户百度、腾讯、奇虎等公司刊发了“腾讯微博改版瞄准高价值内容”、“cookie是工具还是黑手?”等多篇宣传性文章。

    三、有偿刊发宣传性文章形成行业潜规则。“软文”营销被许多公司当作一种非常有效的宣传策略,新闻媒体有偿刊发或变相刊发“软文”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部分新闻媒体甚至违反国家规定将有偿新闻作为一种创收手段。同时,有偿刊发宣传性文章已经在企业、公关公司、新闻媒体之间形成了“产业链”,例如,在《北京商报》社通讯数码周刊单位受贿案中,有偿“软文”从选题、撰写、选择媒体、发行各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以每字1-3元的行业公认价格先后在《北京商报》社通讯数码周刊刊发了几十篇宣传性文章。

    四、公关公司居间运作牵线搭桥现象突出。全部案件中,行贿方涉及公关公司的案件6件6人,占案件总数的75%。公关公司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媒体渠道优势,根据客户的宣传需要,联系相关媒体人员,通过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在其所在的媒体版面上刊登宣传软文,对客户的产品、服务进行宣传。例如,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新势整合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等按照客户的宣传需求,多次给予《北京商报》社副总编辑、《北京商报》社时代汽车周刊主编雷雅梅贿赂款共计100余万元,先后在汽车周刊上刊登了数篇关于长安马自达、长安福特、一汽丰田、沃尔沃、奥迪等汽车的宣传软文。

    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对新闻媒体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禁止有偿新闻的制度规定,从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和加大外部监督力度两个方面杜绝有偿新闻现象。二是加大对公关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普法宣传,明确有偿新闻性质,切实提高公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加强公关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廉洁准入机制。三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与新闻出版机构共建合作机制,协助新闻媒体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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