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停车场须配建充电设施

28.08.2018  12:17

  市城管委会同市交通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区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同时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年底前制定建设计划

  市城管委加油(气、电)站综合管理处处长南斌介绍,目前,全市共有约2000个电动汽车充电场站,约20000个电动汽车充电桩,六环内每五公里就能找到一个充电桩,城六区内的充电桩密度虽高,但建设初期缺乏科学规划,建设主体单位也不够明确。

  依据意见,全市各区需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在今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并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可以采取自建自营或者委托充电设施企业建设管理的方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至少一个充电专用泊位

  意见要求,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每个停车场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充电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对于2018年4月1日后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并确保真实准确。

  燃油车占充电位须留电话

  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但燃油汽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如发现类似情况,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当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各区城管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王天淇)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