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切实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20.06.2016 12:53
本文来源: 水务局
--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就《农田水利条例》颁布和施行接受记者专访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2016年5月17日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6月2日正式公布了《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就《条例》颁布和施行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田学斌:农田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我国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水土资源不匹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上,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我国农村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土地流转加速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劳动动员机制弱化,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投劳难、管理难等问题十分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工作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农田水利条例》,把中央关于大兴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水法》对农业节水、灌溉排涝、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保护等作了原则规定,但难以满足引导规范保障农田水利发展的需要。《条例》是国家关于农田水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一项开创性和填补空白的立法,是水法规体系中一部具有支架作用的重要法规。《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条例》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立足于促发展和保民生,其颁布实施,在农田水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切实推动农田水利事业全面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记者:科学规划是农田水利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对科学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田学斌:当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这对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支持农田水利发展是有利的,但要注意避免各有关部门按条块体制多头管理、工程建设投入分散、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为此,《条例》把“科学规划”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并着重建立了规划统筹机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二是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调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四是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五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记者:为了解决农田水利领域的“重建轻管”问题,《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与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田学斌: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薄弱,许多地方建设任务重、投入需求大、工程管护经费不足。多年来,各方面反映农田水利“重建轻管”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把“建管并重”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田水利管理中的责任,为强化农田水利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三是建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要求工程所有权人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四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五是规定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禁止行为,明确因开发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经过同意并予以补偿。六是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农田水利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记者:农业是用水大户,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节水优先”方针,《条例》对农业节水作了哪些规定?
田学斌:农田灌溉用水在各类用水中占有较大比重,农业节水发展相对滞后,无序用水、大水漫灌、计量设施不完善等情况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用水管理是农田水利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条例》在总则中将节约用水作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二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通过市场机制和水价政策促进农业节水。三是在灌区范围内实行计划用水,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四是规定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五是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要求根据水资源条件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
记者:投入不足是制约农田水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做到“两手发力”,《条例》对鼓励民间投资作了哪些规定?
田学斌:农田水利是公益性事业,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和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和农田水利发展实际,不断拓宽投资渠道,特别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为此,《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将社会力量投入作为农田水利投入的重要渠道。三是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理经营收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四是从补助、信贷、用电、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与经营给予扶持。
记者:《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将采取哪些措施?
田学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开启农田水利工作新纪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促进农田水利再上新台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推进农田水利事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相关行业都了解和遵守《条例》,为《条例》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农田水利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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