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李小斌: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中,我国形成了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混合企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混合所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鼓励“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长期以来,“混合所有制”多被用于宏观语境,强调整个经济体内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缺少对混合企业的微观层面研究。混合企业的存在既有长期性也有普遍性,它不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并非一国一地所独有,而是企业改革的过渡阶段,或者是为实现特定的治理结构而采取的特殊的股权安排形式。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如果没有对混合企业历史、现状和本质的全面了解,就难以在改革中把握方向和重点。
国内混合企业的产生形式日益多元化
混合企业通常被定义为“政府当局和私人部门共同投入资本并拥有控制权的企业”。这类企业由来已久,且曾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合企业在英、法、加等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根据相关研究,西方国家混合企业的案例包括:(1)一些国家在推行私有化的过程中,出于对私有化步伐的控制或者经济社会问题方面的顾虑,产权让渡往往不彻底,造就了大量的混合企业;(2)一些国家采用机会主义的私有化策略,在市场较好或财政紧张时出售大型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这也带来了阶段性的混合企业形态。有统计表明,直到2000年底,这些国家的政府在2/3的(经历了私有化的)企业中,作为最大股东或拥有重大权力。
中国的混合企业大多来自原国有企业改制,不能用“私有化”或“部分私有化”进行简单概括。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触及产权层面始,中国有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民营化案例,但少有将国有企业彻底出售的,尤其是对承担重要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而言,“私有化”的影响非常有限。随着国内民间资本的成长,以及国家长期以来的积极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国有企业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05—20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引入民间投资累计达638项,数额累计达1.5万亿。
除上述通行途径外,国内混合企业的产生形式日渐增多,有别于既有研究,更具国别辨识度,因此更值得关注。一是私营企业的部分国有化。一些民营企业面临激烈的国企竞争,或者作为实力雄厚的国企尤其是央企所处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方,从获取业务、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等考虑,让渡部分股权甚至引入国企控股,从而形成混合企业。二是一些混合企业由政府直接出资,或者由代表政府的投资基金、政府全资或控股公司出资,与民营资本合资设立,即企业从设立之初就以混合企业的形态出现。
治理结构改善是混合“生效”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混合”强调的是某种形式的公私权利的混合,既包括产权,也包括控制权。从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性而言,控制权的混合超过了产权,成为混合企业最主要的特征。如果一方仅作为纯粹的财务投资者,持股比例很低,难以给公司治理带来实质性影响,一般不被视为混合企业。例如,一些主权投资基金持有优先股,或者在公开市场上分散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未带来治理结构变化。另一方面,即便政府不拥有产权,但能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也被视作混合企业。如PPP等非股权层面的公私合作形式,也被一些学者纳入混合企业的范畴讨论。
混合企业效率的发挥需要建立在某些前提条件基础上,其核心是通过合理的股权、控制权配置,对原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善,同时降低不同类型股东间的冲突带来的影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混合的综合效应取决于治理结构改善和治理成本增加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混合企业效率的实现依赖于控制权的配置。如果私人股权太少,就难以对原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在国有资本绝对控制型的混合企业中较为明显;另一方面,混合企业中不同背景的股东之间存在的目标冲突,可能影响企业的运营绩效。有学者认为,同私营企业相比,混合所有制加剧了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混合企业中,不同所有制背景的委托人因目标不同而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带来的压力作用于经理人,使其难以公允决策。并且,经理人也有可能利用委托人之间的冲突,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混合本身并不意味着效率的提高,只有通过引进适当的外部投资人、实现各方股东的互补与制衡,才能对公司治理结构带来实质性的改进,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生产效率。
避免民营企业与权力联姻
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既不能持观望态度,也不能寄希望于“一混了之”地彻底解决目前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诸多体制问题。应持有谨慎的积极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国有经济至今仍在控制力上占据相当的优势,当前实施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吸引民营资本,提升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而国际上大量的混合企业则是部分私有化的产物,其初衷或者是回笼资金的资产出售行为,或者是政府放开对企业控制的结果。这一根本区别使中国的混合所有制有自身的关注重点,如不同类型股东间冲突的调解、国有资产/资本的授权经营方式等。
同国外混合企业相比,国内混合企业形成机制的“双向性”特征值得关注。即除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民营资本从而形成混合企业以外,民营企业主动出让股权、同国企联姻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有学者认为,仅凭产权改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同时发挥国有企业的资源、资金、信誉等优势,以及民营企业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但实际 上,混合企业的管理机制,往往还取决于股权比例和控制权的配置。例如,一些由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执行的是同国有全资企业相同的管理制度。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应进一步对市场机制进行完善,创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以避免出现低效、扭曲的混合,即民营企业为了与权力联姻而主动戴上“红帽 子”。
还要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与员工持股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实施员工持股后的企业在股权层面出现了非国有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员工持股属于混合所有制的范畴,是其实现形式之一。但员工持股是一种对内部人的激励举措,而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则远不止员工持股。在实践中两者可以结合推进,但应加以区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06月01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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