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两副手贪污公款358万 一审获刑14年和11年半

28.09.2014  12:06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两副主任段喜臣、李兴建在负责文化中心售楼的工作中,侵吞、骗取公款358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段喜臣有期徒刑14年,以犯贪污罪判处李兴建有期徒刑11年半。帮助二人签订虚假协议并转款的深圳中联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范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段喜臣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兼北京中联环公司总经理,李兴建任文化中心副主任兼北京中联环公司董事长,两人在负责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大厦售楼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北京中联环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张国范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中联环公司签订虚假的售楼咨询协议,以支付售楼咨询费的名义,骗取北京中联环公司公款80万元,并由张国范帮助转款,段喜臣、李兴建各分得4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段喜臣利用上述虚假协议,于2000年4月非法占有北京中联环公司公款100万元,还于2003年9月以继续支付售楼咨询费为名,非法占有北京中联环公司的应收利润款148万元。2002年至2003年间,段喜臣利用担任文化中心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大厦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委托协议书的手段,以支付办证费用的名义,非法占有文化中心公款30万元。
  案发后,段喜臣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18万元,李兴建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40万元。
  法院认为,段喜臣、李兴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告人张国范与段喜臣、李兴建相勾结,共同贪污;段喜臣还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惩处。段喜臣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退赃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兴建具有退赃表现,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张国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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