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和典型案例

10.11.2021  13:02

虚假诉讼妨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1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0件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构建机制,立审执全流程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贺小荣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为进一步深入整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调研、广泛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意见》。

  虚假诉讼隐蔽性极强,如何甄别至关重要。贺小荣介绍,《意见》规定了属于虚假诉讼情形,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同时,还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指南,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

  具体而言,《意见》明确规定了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特征表现。《意见》还就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作出规定。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对此,《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贺小荣表示,《意见》着力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机制。《意见》要求,加强立案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既要对行为人进行警示提醒,又要对办案人员进行标记提醒,严把案件入口关。加强事实调查,通过依职权调查取证、严查调解协议等方式,严把案件事实关。加强执行审查,重点查处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虚假诉讼,把好案件出口关。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各部门有效配合。“力争不让一个虚假诉讼进来,力保不让一个虚假诉讼出去。”贺小荣表示。

   提供指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

  此次发布的10件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有5件为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伪造离婚协议逃避执行、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等实践中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形式和手段。

  郑学林表示,希望各级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统一对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的认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

  “诉讼不是儿戏。当事人也应当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郑学林说。

  虚假诉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规制。叶邵生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判处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

  此次发布的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有5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标准、共同犯罪认定、总体处罚原则等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叶邵生介绍,案例涵盖通过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并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手段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等,为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

   依法从严,加强对公职人员专业人员的惩治

  郑学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发布的《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对于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落实到位,《意见》对做好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作出规定。叶邵生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与相关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的工作要求,做好程序衔接,保持刑民协同。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确保虚假诉讼犯罪得到及时惩治。

  “虚假诉讼是社会不诚信现象的集中体现,需要系统治理。”贺小荣表示,《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各政法单位沟通配合,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争取与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对接,探索构建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整治合力,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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