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门内税务所关于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及纳税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7.03.2016  12:44
        尊敬的缴费义务人:
        近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我局对地税申报系统进行了相应修改,为便于相关缴费人的操作,核心征管系统开发人员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对“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征收-财行税明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内网、外网)”、“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模块(网上综合申报)”、“各缴款书录入模块(上门申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改造,即在上述模块保存申报时增加提示及系统操作。
        具体变化及操作请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目下点击“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申报操作的通知”进入详细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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