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诉学生名誉侵权案二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曾巧艺)通过发电子邮件,学生林涵对副教授张清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并散发负面评价。张清认为林涵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林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用等1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二审驳回了林涵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张清的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张清是一所知名大学艺术系的副教授,林涵为该学院学生。张清诉称,林涵因无端索要“科研经费”未果,便多次使用其所有的电子邮箱向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以发表“公开信”的形式,捏造事实,并贬低其人格、诋毁其声誉,使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而林涵否认其向艺术学院的教师发过上述内容的邮件,认为张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林涵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向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散发公开信。林涵在该文中对张清的师德、教学水平、个人品行及生活作风均进行了负面评价,还指出张清有涉嫌“贿标”、“串标”、“受贿”、“诈骗”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
法院认定,张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林涵停止侵害张清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清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林涵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他称自己于2013年10月15日已经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清道歉了,只是张清没有接受。他认为张清的精神压力也不是来源于林涵,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
一中院认定林涵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张清工作、生活的范围内损害了张清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张清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张清的名誉侵权,遂驳回了林涵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郑重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京报网网:XXX(署名)”,除与京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5202099联系;本网刊登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