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严禁挪用和截留

21.04.2016  11:00

  原标题:救灾物资严禁挪用和截留

  4月20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救灾物资要坚持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收费、变卖和截留。

  办法明确,救灾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按照调拨物资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办理出库手续,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并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调运情况。同时,向本市受灾区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由救灾物资管理单位先行垫付,调运工作完成后由物资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请专项救灾物资运输经费。使用救灾物资的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每次救灾物资发放情况都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救灾物资使用地的区民政局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外借、租售和丢弃救灾物资。同时,救灾物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按需发放,不得截留、平调或改变用途。发放时要优先照顾因受灾无生活自救能力的灾民及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和贫困户。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的区民政局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使用地的区民政局统一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办法称,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补偿,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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