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19.08.2016  13:39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7号),《意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公共文化领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行业特征,是北京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程,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也同时公布。今后,周末场演出计划和百姓周末大舞台等公益性演出、低价票演出补贴、剧院运营服务平台等文化惠民活动都将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意见》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购买内容包括七大类五十一项: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等。
  在承接主体方面,凡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在同一个平台公平竞争。
  在购买方式上,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
  《意见》要求,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局计财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