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6]1735号

21.10.2016  22:34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本市食盐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价格放开前,严格遵守现行食盐的政府定价管理相关政策,保持价格稳定。

  三、市区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等相关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市区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提前放开价格、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纸塑袋装精制盐销售价格的批复》(京发改〔2007〕38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发改〔2013〕2502 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美鲜富竹盐等11种食盐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174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300g无碘精制盐等23种食盐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5〕158号),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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