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年来放假办法修订3次 除夕仍非法定假日
18.12.2014 14:29
本文来源: 林业网
但这不代表除夕又“回归”为法定假日,而只是被纳入春节长假之中,把调休时间提前,体现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出第3次修订,将春节法定假日修改为“从初一到初三”。这是迄今最新版本的放假办法。
自1949年出台以来,我国的法定假日休假安排历经4个版本,前两次修订分别在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从变化脉络看,放假天数由每年7天增至11天,并逐渐纳入传统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1999年催生出“十一”和“五一”黄金周,后又在2007年“一存一废”。
1949年版:总天数仅7天 限定星期一补假
1949年12月,当时的政务院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定假日放假办法,元旦、春节、劳动节和国庆纪念日成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可休假节日,其中新年、劳动节各放假1天,国庆纪念日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总天数7天。
此外,妇女、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儿童及军事机关人员还分别享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各半天的假期。
1949年版还规定,属于全体群众的假日,如果遇到星期日,应在星期一补假;属于部分群众享有的假日,则不补假。
1999年版:催生旅游黄金周概念
1999年9月,国务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春节、劳动节及国庆节的法定假日均设为3天。也就是从这一年“十一”开始,旅游黄金周的概念渐渐诞生。
1999年版延续了上一版本中适合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安排,仍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及建军节。不同的是,将儿童节由半天延长至1天,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放假时间维持半天;且对于适应人群的身份限定得更为具体、规范。
对于补假安排,1999年版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这与1949年规定只在星期一补假的情形有所不同,因而也令放假前后调休、调班现象出现,事实上每年都会出现两次“七天长假”。
2007年版:黄金周“一存一废” 增加传统节日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二次修改《办法》,缩短了劳动节假期,实际上取消了“五一黄金周”,但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这些中国传统节日放入休假制度之中,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天数由10天增至11天。
具体安排为: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与前两个版本都不同的是,春节开始放假的时间由初一提前到了除夕。
在部分公民方面安排上,基本延续上一版本的相关规定,不过对于儿童节放假人群的年龄限制,由13周岁以下放宽至14周岁以下。对于补假安排则没有变动。
2013年版:除夕又被“踢”出法定假日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将春节法定假日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他条款则未做改动,法定假日天数仍为11天。
2014年的春节假期从初一开始,这也在网上引起一番“论战”。有网友表示,从初一开始放假,这代表可能除夕夜就要在赶回家的路上过,年味儿被冲淡了很多;也有网友认为,即使除夕被排除出法定假日,事实上很多单位也会提前到除夕就让员工回家,等于多“赚”了一天假期。(记者 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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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2014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