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地方税收优惠保公平竞争

10.10.2014  19:11
        在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当中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一律停止执行。
        决定要求,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中央财政大学政府预算管理研究所所长李燕:“各地自行设立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话,那么就会带来在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它的一个不公平竞争,这个实际上是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这样一个机制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你要公平竞争,那么你各个地方竞相设置这种税收洼地,等于是不公平竞争。这样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样可能是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效力在宏观层面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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