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6]193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本市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提醒告诫,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京发改﹝2011﹞554号)进行明码标价。
二、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要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务求检查取得实效。
三、严格依法行政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切实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充分发挥12358价格平台的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及时反馈,把举报线索与检查重点紧密结合,对查实的价格违法问题,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及时上报信息
请各单位分别于11月22日、12月7日前将阶段性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我委价监局(每次上报1件典型案例,共2件),12月16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联系人:价监局市场处 韩芳;联系电话:82289523)
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