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4.06.2015  18:10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9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在2015年6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注销手续,交回《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市农业局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局属各收费单位收费的有关情况。各收费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及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有关内容;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格式及公示审核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

  三、局属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相关收费情况。收费情况报告表(见文件附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对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加查处。

  五、局属各收费单位要按文件要求加紧落实。落实情况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局计财处。

  北京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收费公示内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