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方便各产权单位开展公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工作,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工作的总体推进、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实施;建筑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二、本市所有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nhxe.bjjs.gov.cn)中的大型公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线填报功能,填报上年度公建能源利用状况。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4月15日前发布上年度超电耗限额20%以上的公共建筑名单,其产权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所在辖区的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报送审计期为上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初步审查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逐步开发在线能源审计系统。
四、因建筑面积变化等特殊情况,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对年度电耗限额提出调整的,应在年度用电限额发布一个月内通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调整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方可对其限额进行重新核定。
五、需进行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其产权单位可自主选择能源审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能源审计依据《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2013)中的“简单审计”标准执行。
六、需进行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若与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求进行能源审计单位重复的,可将审计期为同年的《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至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必重复进行能源审计。
七、已完成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能源审计报告》的整改建议,及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改。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八、对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实施能源审计、制定节能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整改的,优先支持其建设能耗监测系统和进行节能改造,具体资金补贴政策另行发布。
九、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各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在线填报;请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期为上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在线能源审计系统未上线之前,请各单位暂时采用纸质版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所属公共建筑的电耗及限额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技术问题时,可登录该系统,按照首页提示咨询方式进行咨询或反馈,或拨打技术支撑单位咨询电话:王工:68179881-804,13811544329;梁工:68179881-814,13401027612。
十二、本通知所述的应由公建产权单位承担的职责范围,产权单位也可委托其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2014年度和2015年度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
共建筑及用能单位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京建发2016279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