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后不施工 起诉解约返款
24.07.2015 19: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梁某诉称:2013年12月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我建宅院建设平房七间;工程需在2014年6月1日之前房屋主体完工,在10月1日前全部工程完工;签订协议后由我方向张某支付6万元。2013年12月28日,我支付张某预付款6万元,张某收取预付款后并为我出具了收条,因张某同时承揽其他工程未对我的宅基地开工建设,致使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张某退还预付的工程款6万元。
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收取了梁某的预付工程款,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施工,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协议,张某返还梁某施工款6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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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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