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罪”纯属儿戏 容忍将滋生更多腐败
导读:在27日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
在27日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
官员“礼尚往来”入刑,增设收受礼金罪,能够较好地弥补我国刑法当前存在的反腐漏洞,将为我国日益强化和深入的反腐败斗争增添利器,让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零容忍”政策真正落地。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重要传统,“来而不往非礼也”已经融入民族性格。显而易见,正常的礼尚往来,是朋友和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国家民风淳朴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淳朴民风组成部分的“礼尚往来”正在变味,逐渐渗入到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之中,成为拉拢腐蚀官员、变相行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
比如,不断见诸媒体的“送礼门”,基本都遵循了相同的方式方法——企业每到逢年过节,必须按照一定的级别和标准给监管本企业的职能部门关键职位上的官员送上现金或购物卡,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数万元。这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得不遵守的潜规则。即使是一定比例的企业这样做,最终集中到监管部门关键岗位上的官员身上,每年“收礼”的数目也并非小数。这无疑极大地腐蚀了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易规则,冲击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却不能涵盖上述“礼尚往来”行为。因为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受贿罪,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决定了以“礼尚往来”名义收受的财物,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无法入罪处罚,而只能按照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毫无疑问,我国现行刑法在受贿罪认定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将使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零容忍”政策落实遇到很大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讲,增设收受礼金罪,对官员“礼尚往来”入刑,将让反腐败“零容忍”政策更好落地,切实发挥其威力。
其实,增设收受礼金罪还有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它完全符合全球公认的官员伦理,它让中国的官员伦理回归本位。所有法治国家都专门订有规范官员伦理的法律,其中就包括对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形和标准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上交和留用的标准则更加严明,否则就要被追责,就要丢官罢职,后果极其严重。反观我国现行法律,这是一个明显漏洞。
当然,我们在看到这一举措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结合过往经验,使立法更加周密和完善,避免出现曾经出现的问题,引发公众质疑。比如如何防止沦为第二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脱罪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定通道,是首先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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