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院利用收养政策骗取北京户口的犯罪行为暴露出四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24.11.2015  13:01

      2015年10月,顺义院对通过违法办理收养登记骗取北京户口的被告人沈美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09年12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司法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婚发[201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着手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被告人沈美华时任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科长,负责对收养登记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沈美华明知刘某成、刘某玉、安某某、李某某不符合《收养法》及《通知》规定的收养条件,仍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操作,为上述人员通过办理虚假婴幼儿捡拾、伪造领养关系、隐瞒实际情况落户福利院等手段获得北京户口。经分析发现,该案暴露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具证明时疏于检查。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如实开具各类身份证明,必要时应先调查走访掌握实际情况后再出具证明并盖章。但本案中,上述基层组织不掌握真实情况,仅凭申请人口述便出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确认弃婴捡拾情况”、“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等材料,为被告人沈美华在审核办理事实收养所需各项证明材料时提供了滥用职权之机。如,2010年被告人沈美华明知刘某成有亲生父母并自幼与父母一起生活,不符合《收养法》和《通知》要求,仍为其找到李某某与孙某某作为养父母,而村委会、派出所在不掌握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出具了诸如“李某某、孙某某于1994年7月13日晚在顺义区医院捡到一名男婴,无人认领,就自行收养”等办理收养所需的各项证明,为沈美华滥用职权为刘某成办理事实收养落户北京提供了便利。

    二、办理收养手续的个别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流于形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应进行细致审查并按要求制作询问笔录。但本案中,民政部门个别负责审查收养关系材料的工作人员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并未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在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制作《出具收养事实证明询问笔录》时使用制式笔录模板,因问题与回答在询问前已填写完毕,故实际询问过程中只需被询问人签字即可,无法达到审查监督的目的。如,被告人沈美华在为刘某玉办理收养关系落户北京一事中,因刘某玉“养父母”赵某某和李某某已经取得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材料,负责审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接收上述材料后,在制作《出具收养事实证明询问笔录》时,仅询问了赵某某和李,某某的姓名,便要求其签字按手印表示通过审核。

    三、《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审查处理表》“负责人”一栏填写规范不明确为被告人滥用职权提供条件。民政部2008年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本案中,2009年市民政局向各区县民政局下发了五部委文件以及办理事实收养所需的审批表格,但文件对《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审查处理表》中“负责人”一栏由谁最终负责签名审批未作明确解释,而是交由各区县民政局自行掌握,导致沈美华在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婚姻登记科科长签批《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审查处理表》,收养登记员可据此出具《收养事实证明》。

    四、户籍迁出、落户、注销等监管环节存在一定漏洞。户籍迁出、落户、注销均应有相应的证明,并本着及时负责的态度办理。本案中,刘某成、刘某玉的亲生父亲因已给子女办理了北京户口,于2010年将二人户口从江苏转至河南老家,并在河南将户口注销,两个地方的户籍管理部门均未发现二人实际已取得了北京户口。刘某成、刘某玉、安某某、李某某于2010年取得北京户口,直至2015年案发,户籍监管部门未发现该4人户籍有异,在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也未被及时发现。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及组织应在开展调查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二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务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权责,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行政职权滥用。三是户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户籍维护、管理、审核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变更户籍线索,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违法获取北京户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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