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 公司称基本工资中已包含

12.03.2015  22:07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顺义区仲裁委裁决,结果是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崔某2013年周六加班费11048.27元。崔某在原告公司担任出纳,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2013年度基本工资标准为1400元。但2013年被告工资台账已载明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是按照26天计算的工资标准,其每月实发基本工资已包含周六出勤的一倍工资及延时加班费,并且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绩效工资也是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的。另外,登记工资台账系被告崔某负责工作的内容之一。

  原告认为,公司不需重复支付其周六加班双倍工资,只同意补发其单倍周六加班工资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公司不支付被告崔某2013年周六加班工资11048.27元。

  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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