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双擎驱动三项举措推进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17.11.2015  11:17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兼顾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朝阳院自今年以来,循序渐进,出台实施细则,在完善的规范基础上,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引入认罪协商制度,稳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不断深入。

    一、深入理解法律,推行菜单管理,注入原有引擎新动力。为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案件总数偏少、案由过度集中等问题,朝阳院协商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工作意见》,拓展了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及适用条件,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一是深刻领会精神,正确理解《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关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诈骗”案件不能仅仅理解为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而是指诈骗类案件,包括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伤害”案件包括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应当包括在公共产所实施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等。二是推行菜单式管理,对可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规定明确的适用条件,如危险驾驶罪要求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已解决;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在30000元以下无财产损失或损失已退赔,或者盗窃数额不足2000元,确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故意伤害罪要求致2人以下轻伤,被害人损失赔偿问题已解决等。三是打破思维禁锢,拓展适用速裁程序的单处罚金案件罪名范围,对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损失赔偿问题已解决、情节轻微、可以单处罚金的案件均可适用,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著作权案,故意毁坏财物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等。

      二、研究问题症结,试行认罪协商,开发动力强劲新引擎。通过分析适用中所反映的速裁程序的案件总数偏少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拒不认罪就不能判决其有罪,针对此类案件,朝阳院试行认罪协商制度,争取更多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是与法院沟通达成一致,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朝阳院在普通程序量刑的基础上减轻10%-20%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以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二是制作认罪协商承诺书,后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量刑规定,并由承办人在提讯时进行细致讲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为其提供协商的基础。三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经协商后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协商承诺书,写明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最终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打下双擎驱动牢基础。作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最早实行轻刑快审的基层院之一,朝阳院在多年来积累的宝贵经验基础上,结合《试点办法》的具体要求,从办理速裁程序案件的实践出发,早在2015年4月就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规范依据。一是明确了区法援中心在看守所派驻法援律师,并与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法援绿色通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二是规定了取保候审案件由决定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的固定住所,并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评估调查,保证各机关分工负责,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取保候审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三是明确了速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为主,为此朝阳院建立了快速收送案通道、处长建议承办人审查流程、集中出庭公诉机制等,确保速裁程序案件的顺畅办理。四是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当庭简单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并发表量刑建议,规范了简化后的庭审程序,确保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作者:朝阳院公诉三处 席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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