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开支票”被辞退 单位员工谁之过

02.06.2016  17:05
  原告(被告)杨女士诉称,其于2002年入职本市东城区某培训学校从事财务工作,后先后被调往关联单位即二被告(二原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淀区某雅思培训学校工作。2015年10月30日海淀区某雅思培训学校以杨女士“未按照财务流程经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业务部门开具高达10万元的支票,且事后未向领导做出情况说明,严重违反了财务付款规定”为由,提出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各方就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各执一词。故双方诉至法院,原告(被告)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海淀区某雅思培训学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700元,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二原告)承担。二被告(二原告)不服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3700元。

  6月3日13时5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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