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道上看“热闹”被撞身亡 法院判决死者自担部分责任

05.01.2017  21:41
  张某在机动车道中心隔离墩上对一起货车追尾事故看热闹时被迎面开来的小货车当场撞死。张某亲属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小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7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商贸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原告诉称,小货车司机崔某违反交规未安全驾驶,导致发生本次事故,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某商贸公司,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商贸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万余元。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崔某系该公司职员,属于履行职务。对于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同意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为农村居民,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且计算方法有误。死者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崔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交规驾驶,张某违反规定在车行道内停留,双方对于本次事故均有过错。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商贸公司按照60%的比例对其职员崔某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原告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商贸公司所有的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商贸公司负担的部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商贸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9297.20元。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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