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与“扶”之间的法律规制

25.09.2015  16:44
  据报道,“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自9月8日起剧情多次变化。昨日下午,淮南警方通报称,经多方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女大学生骑车经过老人时相互有接触,女大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新京报2015年9月22日报道,安徽扶老人事件“女大学生担主责”)

  自南京彭宇案以来,关于“老人被撞”与“老人讹诈”的争议一直成为舆论战场上经久不衰的话题。关于“”还是“”争论,在近期上演的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中达到了舆论高潮。一开始,女大学生发微博称“扶老人被讹”并寻求目击者证清白。会发微博的女大学生“先发制人”,占领了舆论的最高点,引来无数网友的同情和对老人的指责。“为老不尊”、“讹诈年轻人”等话语成为了最受欢迎的用词。

  安徽警方的通报让舆论出现逆转。如果警方查不清事实,会发微博的女大学生可能将永远以“善良的年轻人”自居而心无愧意,而不会发微博的老人可能带着“歹毒的讹诈者”的恶名度过余生,而担心被讹诈就成了很多人不行善的借口。

  从女大学生、网友、以及涉案方身上,我们看到了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深感依法治国道路的漫长。

  从法律上讲,“”与“”,本来是不参杂道德的事实判断,当事人在微博上的发言只能是一方当事人陈述。这种陈述是事实判断的部分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否则谎言可能取代事实。事实已过,无人能穿越到当时场景,证据就是唯一可以据以认定事实的东西。在有权机关在查明真相之前,网友应耐心等待并保持克制,切莫盲从起哄。

  警方作为事实认定的有权机关,应该第一时间发声,防止舆论炒作。骑车的女大学生在对老人“”与“”之间,可能存在交通事故。交警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有权机关,在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询问目击者和当事人等调查工作,最终认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对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作出之前,警方应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微信等发声,让大家稍安勿躁,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保持克制,从而防止舆论炒作给办案带来被动。

  查清事实后,警方做出的结论应经得起质疑。从警方得出的结论“女大学生骑车经过老人时相互有接触,女大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来看,笔者对警方的用词表示质疑。“相互有接触”是什么意思?撞到人、扶起摔倒的人、与摔倒的人交谈都属于接触;肢体接触、言语接触都属于接触。所以 “相互有接触”这个事实认定有歧义,表达含糊,不属于法律职业应有的担当,难以令人信服。除了得出结论以外,对结论得出的过程、对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等等应该有充分的公开或者是说明,以让结论经得起质疑,经得起专业检验。

  如果当事人对警方的处理不服,还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评判。法院作为终局的事实认定机关,一旦诉至法院,法院需要再次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下判决。如果是女大学生属于助人为乐,那么按照法律,老人应该返还女大学生垫付的费用以及其他损失、并且赔礼道歉。如果女大学生撞了老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该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人的损失,并且给老人赔礼道歉。

  让事实的归事实,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与“”之间,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请网友们莫再以道德君子自居而开启道德评价模式,更不能得出伪善的结论——世风日下,未来不再扶摔倒的老人。应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交给警方,交给法院,网友们在围观的时候可以监督、可以质疑。如此这般,“”与“”的问题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真心希望“”与“”的问题不在成为舆论场上的焦点。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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