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三轮车遇事故 三轮车主应否担责

22.04.2016  18:34
  原告穆先生诉称:2015年11月16日,郭乙驾驶小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G6西辅路南环桥下时,与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至此处的郭甲相撞,事故造成乘坐在三轮车上的乘车人穆先生和关先生受伤。穆先生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穆先生左锁骨骨折、左肩部皮擦伤等。经司法鉴定,穆先生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原告穆先生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郭乙及郭甲的不当驾驶致使穆先生受伤,郭乙和郭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有保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郭乙、郭甲及中国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赔偿穆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752元。

  2016年4月26日9:50,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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