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孙谦:努力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贡献

23.07.2015  13:29

      编者按 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诉工作的总体思路,强调要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更好地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为更深入地解读这次会议精神,本报自今日起开设“贯彻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笔谈”专栏。本期刊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的文章,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对法治建设、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公诉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依法履行公诉职能,提升公诉工作理念,健全公诉工作机制,改进公诉工作方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进一步明确公诉工作的思路

  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公诉部门肩负着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创新,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专门部署,在新的形势下,公诉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自觉将公诉工作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下谋划和推进,牢牢把握公诉工作定位,树立正确司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公诉工作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互联网犯罪出现新特点,重大热点敏感案件增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突破性进展,一大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集中进入公诉环节,出庭任务成倍增加;开放透明的舆论环境给公诉工作带来新挑战,公诉人员不仅要坚守司法理性,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着力提高舆情应对、舆论引导和社会沟通能力;公诉队伍在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和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还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亟待加强和提高。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诉工作,要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止冤假错案为底线,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过硬公诉队伍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落实这一总体思路,必须进一步提升公诉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一要更加注重以法治引领公诉工作发展。坚持带头信仰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公诉工作、处理案件、化解矛盾,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公诉职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法治中国的实践者、推动者和捍卫者。二要更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坚持把保障人权作为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价值目标,既依法指控犯罪,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又严格把关和强化诉讼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要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始终把公正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看得见、感受得到、被认同的公平正义;注重繁简分流,发挥简易程序功能,探索轻刑快办、速裁程序,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制度,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四要更加注重构建科学合理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诉审辩关系的调整和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为公诉工作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五要更加注重提升公诉工作品质。注重发挥公诉政策的指引作用,遵循公诉工作规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坚持业务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科技建设一体推进,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制约,深化公诉环节检务公开,有效提升公诉工作的法治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

   依法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履行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依法指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确保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进一步抓好反恐怖反分裂工作,深化严打暴恐活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极端暴力犯罪,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惩治经济犯罪,重点惩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民生的经济犯罪,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等关系。高度重视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对于涉众型、群体性案件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做好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积极投入反腐败斗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出庭难度大,需要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充分保障、切实抓好。要坚持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调配公诉人。创新和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机制,夯实证据基础,确保证据客观真实。认真做好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三)强化诉讼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司法。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有效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落实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健全诉讼监督跟踪通报制度和监督效果评价机制,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公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着力构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体系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正确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赔偿指引,发挥当事人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既要避免精神正常的人“被精神病”而执行强制医疗,又要防止犯罪分子“装精神病”而逃避法律制裁。探索建立公诉部门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以证据为核心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要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更好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推动实现繁简分流,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强化诉前主导作用,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公诉部门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促进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坚持介入范围适当、介入时机适时、介入程度适度原则,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侦查规律,防止越位、越权、越界。健全联席会议、侦查质量评析通报、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等诉侦沟通机制,确保办案信息互通、意见及时传递,促进侦查人员增强正当程序和证据意识。提高退查提纲的针对性,明确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减少、化解侦查人员的疑惑或抵触情绪,确保补查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发挥着重要的过滤作用。要坚持起诉法定标准,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特别是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极大,必须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这是对公诉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克服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的弊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要依法适用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坚决摒弃以不起诉率简单评价办案质量的做法,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敢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把依法适用与主动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保公正。

  (三)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完善诉审配合制约关系。一方面,充分的庭前准备是做好出庭公诉的前提条件。很多案件存在着庭审不可预测性,必须加强庭前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做好庭前预测和应对预案。尤其是要利用好庭前会议,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庭前会议审议重点,解决有关程序性问题。另一方面,要适应出庭范围更加广泛、出庭类型更加多样、出庭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的新形势,结合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要求,依法履行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强化当庭指控,着力提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能力,提高出庭应变能力,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重视发挥二审检察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办理死刑等二审案件是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一道重要关口。要按照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的要求,扎实履行二审环节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终结在二审环节。要正确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和死刑政策,对死刑案件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最规范的办案程序、最审慎的工作态度,细化操作规范,狠抓制度落实,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诉辩良性互动。检察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的重要成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更开放的胸怀对待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听取律师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要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作出说明,促进提高公诉工作的精准性和公正性。与辩护律师既要加强庭前沟通,努力在管辖、回避、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又要在庭审中克服对立心态和“强势心理”,坚持理性平和抗辩,构建检察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

  (六)推动实现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改进办案方式。要切实发挥简易程序的分流作用,不仅要简化庭审程序,还要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深化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保证办案质量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

   切实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

  公诉是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品质,也是提升公诉工作品质的基础工作。要严格规范公诉活动,有效整治公诉环节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完善公诉权行使的规范体系,积极推进公诉办案标准化建设。二是健全公诉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制约是公诉权规范行使的重要保障。要深化阳光公诉工作机制,加强办案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畅通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公诉工作的渠道和途径。完善办案责任制,健全公诉环节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改进公诉质量评价体系,坚决取消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最大限度为一线公诉办案人员解除后顾之忧。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法院、公安机关、律师的制约,确保公诉权依法正确行使。三是加强高素质公诉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大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把提升公诉人出庭能力作为龙头来抓,开展业务竞赛、出庭观摩等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实战技能和履职能力,着力培养专家型人才以及办理各领域案件专门人才,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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