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采取四项措施稳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25.12.2014  11:10
    2014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诉监督规则)实施的第一年。我院民事检察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民诉监督规则及北京市法院、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若干意见(暂行)》中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学习与实践,采取四项有力措施,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准确把握原则和要求,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一是明确目标,促进形成新型检法关系。充分认识民事执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顺利实施,检法机关虽职能分工不同,却共同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要以保证案件质量为根本,明确将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执行和解作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支持人民法院正确执行活动的具体措施,确保执行活动在法律的规范内顺利实施,体现检、法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支持、纠错和共进”的工作目标,以促进形成“分工合作、监督制约”为内容的新型检法关系。二是把握原则,促进实现适度监督。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伊始,要求民事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文件精神,必须从思想上牢牢把握依法监督、事后监督和有限监督的原则,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扎实推进该项工作。选择好监督点,慎用停止执行程序的检察建议,不得全面介入执行程序,更好地践行服务首都工作大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工作主题。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一是会签文件,规范执行监督。为细化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市一中法执行局,结合两院业务实际,经多次调研、会商,于2013年起草会签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执行监督的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联络机制等主要内容,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延展了实用性和操作性。二是突出重点,明确监督范围。涉及五项,即执行局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或复议申请,执行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自立案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等消极执行行为的;在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将案外人财产错误执行,或超出执行范围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加强协调,建立案件通报机制。加强检、法的沟通与配合,在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前实行案件通报,在监督过程中,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促进实现信息、人员两方面的沟通交流。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线索。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行监督实效。一是加强重点《通报》和日常通报。为使法院更加系统清晰地了解民事检察工作,为接受监督奠定基础,2011年以来,我院连续四年开展向市一中院发出诉讼监督通报,对过去一年民事监督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后,经主管检察长的审批,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法院发出,受到法院好评。另外,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日常通报,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规律性的问题或经常遇到的困惑,与法院执行部门及时交流沟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运用检察建议。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一中院执行局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执行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一分院民事检察部门。对一中院执行局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三是制发《要求说明执行问题公函》。为实现监督效果最优化,实践中还选择灵活且适当的方式,加强两院的沟通和配合。如今年受理的中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域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法院执行部门在作出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裁定书后,之后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向住建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此,我院向市一中法执行局发出《要求说明执行问题公函》了解情况,执行局很快予以复函,并附上执行卷宗的相关材料,就未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说明,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
    四、开展实务培训与调研,提高执行监督素能。一是加强实务培训。专门邀请市一中法执行局副局长来院进行民事执行实务专题讲座,使民事检察干警直观地了解到有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是细化和操作的脉络。组织干警旁听一中法委托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的执行工作拍卖会,通过观摩现场和与拍卖师进行交流的形式,从对执行方面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储备开始,稳步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二是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民事检察干警撰写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构建》,《新民诉法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与方式之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执行监督规律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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