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障碍
03.06.2015 19:1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控烟立法被认为是控制吸烟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我国许多省市都进行了专门的地方性控烟立法。尽管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数量众多,覆盖面广,但是现有地方立法的位阶较为低下,有的内容较为滞后,控烟立法减少烟草危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10年了,但是至今也没有兑现当初全面控烟的承诺,离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就提出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目标,控制烟草的内容首次被写入纲要中。但目前我国没有国家级的控烟立法,要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国家级的控烟立法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近几年来,全国两会委员和代表多次联名提案,建议进行国家立法控烟,大多数民众也支持国家控烟立法。多年的地方立法经验和民众的支持,表明国家级控烟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因此,控烟的范围不仅限于公共场所,还应包括工作场所等。我国地方控烟立法当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多数是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方式出现,对单位罚款的数额大多数在3000元以下,对吸烟者个人不听劝阻的处罚数额也较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不但不能预防和遏制违法成本的发生,甚至还会纵容违法者再次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立法应当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对不听劝阻以及不履行控烟法律责任的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处罚力度。
从实践执法情况来看,控烟立法法律实施效果非常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十几年来没有开出一张罚单,执法难成为阻碍控烟工作前进的一大难题。一言以蔽之,我国的控烟状况十分令人担忧,“禁烟令”大多成为一纸空文。
控烟事关每个公众的身体健康,单纯依靠执法机关的被动执法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而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和努力,要扩大公众参与控烟活动的途径和方式。立法机关要把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的控烟基本原则写入法律法规之中,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行政机关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控烟年度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推动控烟工作。
当前,控烟执法模式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是我国控烟立法贯彻落实情况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如一些地方出现“九龙治水”的控烟执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调动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扩大了控烟的执法群体,但容易形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最终形成无人管理的局面。而且,控烟执法主体应独立于烟草行业,具有公共卫生领域的专业背景,并有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充足的经费保障。鉴于我国现有的控烟立法、执法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控烟工作应当采用统一执法模式,目前可由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控烟工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各地都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控烟检查和执法工作,但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草草了事,导致控烟工作流于形式,公共场所仍然“吸烟者众”。禁烟之路,任重而道远。控烟执法工作要取得实效,既要“密”,也要“严”,要打通控烟立法从纸面走进现实的“最后一公里”障碍。控烟执法应当注重惩罚性和教育性并用原则,要寓教于罚,情理法并用,教育公众知法守法,自觉杜绝吸烟行为。再者,控烟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增加吸烟者违法成本,让其不敢、不能在禁烟场所吞云吐雾。唯有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方能打造无烟社会。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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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1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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