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之路

05.03.2015  19:24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至2018年为止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与工作要求。纲要列举的65项具体措施,全面展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道路与前景,而其中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重要内容的司法民主举措可谓突出亮点之一。

  纲要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实现路径之一,并特别提出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的要求;在审判权力设置方面,纲要对既往“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发展,明确指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另一方面,纲要又提出要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让司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这一问题,人们的观点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司法要体现出民主属性,要实现司法的人民参与、公民监督,避免独断的暗箱操作,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如此方能使裁判更令社会信服;也有人认为,司法要把握其专业性特点,要培养相对普通人有更高道德要求,对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型”审判者,非此无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格局。本次纲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规划就是对这一看似无法调和矛盾的回应。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的群众参与,因此应当在稳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其选任门槛,以增强其代表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与其享有的权利相比,除为保证依法履行陪审职责必备的基本身体、文化条件外,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并未作出过高要求。

  但就目前来看,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够广泛仍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审判工作繁重但经费缺乏保障,基层法院中相当比例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退休或临近退休人员。他们闲余较多,社会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且一般不具备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背景。同时受条件所限,部分人民陪审员欠缺时间、精力履行陪审职责,这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过度依赖陪审员中的积极分子,从而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常驻的“编外法官”,这又进一步限制了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司法理想的实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人民陪审员中因选任后情况发生变化,不愿或客观上不能履行陪审职责的,虽然法律规定可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但出于缺乏实施细则以及现实考虑,有关的退出机制未能很好地建立起来,同样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选任、退出制度无疑是一付对症之药。

  此外,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也无疑是诸多改革中的重头戏。虽然我国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因对案情缺乏了解,知识背景欠缺等原因,人民陪审员仅形式性地参与庭审而不参与判决生成的“陪而不审”、“陪而不议”现象仍然突出。客观地说,人民陪审员就是要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要保障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要求就不能过于苛责。虽然可以通过相关培训培养陪审员的法律技能,但陪审员发挥作用的主战场仍然不是,也不应是在法律分析与法律论证上。近年来,为了应对快速增长的诉讼案件,各地法院不得不以同样快的速度扩张法官队伍,而这些“新血”的来源就是刚刚走出校门的应届毕业生。青年法官们法律知识扎实、法律理论深厚,但对世情体会不深,人情也难免不够练达,因此阅历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对于事实查证与认定能够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保障。因此,改革提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问题的构想,无疑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安排的正确抉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性路径,对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树立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大有裨益。我们期待更为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孕育、到来。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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