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31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与报送的企业范围
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梳理了本市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完成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请名单内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工作,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2016、2017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排放监测计划报送我委。
(二)请各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对年度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委。
(三)为提高数据质量,按照《通知》要求,我委将按要求对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查抽分离”原则组织第四方抽查工作。我们将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复核确定后的相关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的核查报告、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经审核的监测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为确保各单位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委拟定于2018年3月初组织召开核算、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培训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安排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参会,并通知承担本单位第三方核查工作的机构一并参会。请于2018年2月23日下班前反馈参会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均应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纸质版材料应加盖重点排放单位公章,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纸质版相关材料应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和重点排放单位公章,相关电子版材料均需以光盘形式报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林淦; 联系电话:66415588-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