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2015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6]1017号

18.06.2016  00:20
  

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要求,现将责令2015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2015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为保证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对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清算(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依据《决定》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王希全; 联系电话6641558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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