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2014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16.06.2015  20:29

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4]2225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794号)相关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完成2014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为保证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对未在6月30日前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依据《决定》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刘闻博; 联系电话:664155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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