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亿元挪用资金大案“难住”鄂鲁两地检方 被指严重超期

25.12.201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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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桩涉案过亿元的挪用资金大案,在武汉检方将其公诉至武汉法院后,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因管辖权争议此案“卡壳”近一年。之后,湖北省检察院就指定管辖向最高检请示,获得批复后,将案件移送至山东检方。现由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负责此案审查起诉工作。被害单位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凯森公司)代理律师许桂娟告诉记者,此案目前再度“搁浅”,至今已严重超过法定审查起诉期限,青州市检察院仍未作出起诉决定。

 

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网页截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审查起诉日期从刑事诉讼代理人递交委托手续当天(即2017年7月17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应在2017年9月2日。然而时至今日,青州市检察院仍然未作出决定。很显然,该院已经严重超过法定期限,且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许桂娟律师说。

 

   公司举报副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

 

  这起亿元挪用大案为何经历“一波三折”,背后有怎样复杂的案情?据此前报道,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当时兼任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伙同青州恒发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某和出纳路某某,涉嫌犯侵占、诈骗等多项罪名,武汉凯森公司于2015年1月初向山东省公安厅报案,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审查后,交由山东省青州市公安局侦办。

 

  2015年3月13日,青州市公安局认为:“经过立案审查,截止到目前,未发现王某某有你单位控告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武汉凯森公司派遣的财务人员在山东被打,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以王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向湖北省公安厅实名举报。”据武汉凯森公司一位张主任介绍,2015年5月,湖北省公安厅经过审查后,决定将这一特大涉嫌挪用资金案交武汉市公安局办理。

 

  武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多次济南市、淄博市、临淄区、潍坊市、青州市等与该案有关的涉案地点及关联单位实地调查取证,于2015年7月、8月武汉市公安局先后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王某某、路某某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6年8月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称无管辖权,将案卷退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年8月17日,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

 

   亿元挪用大案“难住”鄂鲁两地检方

 

  接到退案后,武汉市公安局为3名犯罪嫌疑人办理释放、取保候审相关措施,并就检察机关退案一事,向多位国内著名刑法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武汉有管辖权。因此,武汉市公安局向武汉市检察院进行书面反映,对于本案,武汉市公安局具有完全的侦查管辖权。

 

  此后,湖北省检察院就该案管辖问题向最高检请示,最高检以“高检公诉指辖批〔2017〕93号”,回复称:“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得到批复后,湖北检方将此案移送至山东检方。山东省检察院将案件指定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青州市检察院仍未作出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

 

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检官网页面截图。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与公安部于今年12月19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管辖”再次明确,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等。

 

  据悉,武汉凯森公司委托的代理律所于今年9月2日,就此案向多位国内著名刑法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本案原侦查机关取得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管辖后应当继续有效,变更后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起诉;王某某等人挪用恒发公司1.07亿元资金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

 

  许桂娟指出,此案至今已严重超过法定审查起诉期限。“承办人明确告诉我,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原因在于本案需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许桂娟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经本院研究难以决定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问题,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未规定请示、汇报的时间予以扣除。

 

   案发或源于凯森公司跨省收购股权

 

  据悉,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财务账簿和财务凭证罪一案如何案发,需从一起公司跨省收购股权说起。

 

  青州恒发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由青州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6日)变更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王某某占80%股权,马某某占20%股权(系挂名股东)。

 

  许桂娟律师告诉记者,王某某全额出资实际控制青州恒发公司。由于当时经营状况不佳,为了企业的生存,王某某请求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

 

  此后,王某某作为武汉凯森公司委派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青州恒发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上执行武汉凯森公司的财务制度,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等财务数据,付款需向武汉凯森公司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支付。

 

  但是,2013年、2014年期间,武汉凯森公司按协议约定及公司财务规定,多次要求王某某将青州恒发公司产生的利润转回武汉凯森公司,用于公司还款、股东分红,王某某置之不理,并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2014年9月后,王某某擅自停止向武汉凯森公司报告财务数据,至此,青州恒发公司财务已失控。

 

  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公司决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发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要求其在收到免职决定后,向新的执行董事移交所有手续,王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财务印鉴等财务工具。

 

  为此,青州恒发公司重新在工商部门备案办理公司印章、印件,并登报声明之前的印章丢失作废。

 

   最高检要求涉企案件防止久拖不决

 

  此前武汉检方起诉指控,王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间,指使周某某、路某先后多次私自利用隐匿的财务印鉴,将青州恒发银行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使用,金额累计达1.07亿余元。

 

  对此,王某某曾向媒体称,上述转款行为是在青州恒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间股权转让款纠纷的情况下,进行的私力救济以避险和保全。

 

  许桂娟律师指出:王某某侵占或挪用的上亿元资金另作他用或为自己消费,是与股权转让款无关的青州恒发公司的货款,其早在2014年9月就已因股权纠纷冻结了青州恒发公司的股权,股权诉讼请求已有法律保障。

 

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检官网页面截图。

  一波三折的经历,更突显案件背后的复杂情况,亟待青州市检察院客观公正办案予以理清。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日前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拖不决。

 

  而在此案中,青州市检察院却迟迟未能作出决定。“这只会制造更多的司法不信任。”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告诉记者,今年12月5日,网上流传嫌疑人王某某拿着最高检盖有院印的指定管辖书面批复的照片,“最高检的批复公文,属刑事诉讼卷宗材料,即使下发给下属检察机关也是公文交付,或是走机要通道,本案至今还未公诉,这份最高检机要函件是如何泄露给嫌疑人的?”

 

  对于此案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