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延至1年 四情形不予更新指标

15.12.2017  19:10

  中新网北京新闻12月15日电 (记者 杜燕)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今天正式公布,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将原来6个月的指标有效期延长至1年;增加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的情形。 

小客车指标有效期改为1年 

  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的建议,本次修订延长了指标有效期,一方面给予市民更充裕的时间合理安排购车计划,也有助于进一步放缓机动车的增速。 

  据介绍,有效期延长不仅针对新增的配置指标,对于车辆转出或报废后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期限,以及获得更新指标以后购车上牌的时间期限,也都相应延长。即市民摇号获得普通指标或者轮候获得新能源指标以后,有一年的时间进行选择;更新车辆的市民,从淘汰前一辆车到买新车有两年的时间进行选择。 

  新的暂行规定于2018年1月15日施行。在正式施行前已经持有的、尚在有效期之内的指标将自动延期。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8年1月15日0时进行数据更新,所有还没使用的有效指标都会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 

  指标所有人原则上应当持新的指标确认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登录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bjhjyd.gov.cn 进入用户中心即可打印)。因各种原因未能打印的,持原有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办事窗口也能予以确认。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提醒指标所有人,一定要在新的有效期内办理车辆购置登记手续。 

  此外,新的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前6个月已经办理了旧车注销登记还未申请更新指标的,申请时限也会自动延期。 

四种情形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为了更好地落实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3年颁布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存量机动车的规范使用管理。对于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并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的申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指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的情形有: 

  (1)达到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中型、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分别为8年、10年、12年,租赁载客汽车15年);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于第4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检验周期,其中针对小客车的有: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交通管理部门建议,机动车所有人自行计算机动车检验周期,如名下车辆因超过三个检验周期,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请在2018年1月15日前办理交售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以免影响生成更新指标。(完) 【编辑: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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