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助力互金发展 网贷监管有待细则完善

23.07.2015  18:21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指导意见》属于纲领性文件,并不能包治行业乱象,但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后续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的细则文件有望陆续落地。此前“野蛮生长”的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将正式结束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指导意见》:鼓励创新+加强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为资金融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但监管的缺位致使互联网金融创新伴随而来的风险和隐患也日益凸显。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加强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并针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明确了业务边界,落实了监管责任。

  同时,《指导意见》以鼓励创新的基调,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等利好政策。

  有融网副总裁戚川江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个充满创新活力、增长潜力巨大的新兴业态,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以包容的心态鼓励创新,同时要加强监管帮助其依法合规发展。《指导意见》很好地平衡了两者,既为市场划清发展界限,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空间。

  网络借贷相关意见引热议

  针对近年来野蛮生长的网络借贷,《指导意见》提出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并在银监会此前划定的网贷业务红线的基础上,重申了网络借贷的定位,强调了合法性。明确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要求网络借贷机构明确信息中介性质,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业界在高度肯定监管主导方向的同时,针对细化管理制度提出了不同观点。主要集中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

  1、资金托管指定银行。针对资金存管,业内认为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要求并不符合网贷市场的现有实际。有融网副总裁戚川江表示,监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指导意见》的最大价值在于给了行业一个健康发展的方向,而具体制度的落实还要看是否接地气。当前2000多家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中,仅积木盒子真正实现了银行资金托管。如果当下实行一刀切,或对整个行业带来重创。此外,并非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够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以新浪支付为例,其推出的资金账户管理系统能够做到平台账户和平台用户账户独立管理。每一笔资金都会受到监管行的监管,所有的资金全部存在新浪支付工商银行备付金账户,完全按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进行,符合指导意见的政策和方针。

  2、信息披露标准不一。网贷平台在信息披露上一直饱受诟病。真实透明的信息披露是投资人防范风险的重要参考,但是目前行业对信息披露中涉及的风险指标较为敏感,尤其是各个平台对逾期、坏账的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除了平台自身信披之外,借款方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贷款跟踪等项目信息披露也未能完整公开。在行业尚未统一信息披露的指标、标准的背景下,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都很难保证。

  从《指导意见》可见,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涉及的监管部门会越来越多,协调难度也会随之加大。对于网贷监管而言,要想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不仅需要更多配套细则去完善,还需要经过市场的进一步检验,操之过急、期望过高都不适宜,网贷平台在关注监管动态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风控、坚守本分,才更有利于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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