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个人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
全国都将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8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同时,在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将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这份《意见》内容显示,全国将推行“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
针对很多地区停车位不够用的情况,《意见》显示,各地规划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公布。
同时,居住区等多地成为改造挖掘停车位重点。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各地将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由谁来负责建设和运营的问题,也在这份《意见》中有所体现。被称为“PPP”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被继续鼓励引入这个市场。政府将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同时,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而对于少有新地块的建成区,国家发改委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各地相关部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