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规定》

26.10.2015  15:10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朝阳院制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规定》。

    一是内容完善,职责明晰。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监督中的七项职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正反向列举的方式,从执行活动、被执行人、适用期限、执行场所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十五项具体监督内容,确保执行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二是转变思维,程序规范。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精心设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程序流程,规定了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启动方式,明确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以及解除或撤销三个重点阶段必须开展监督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口头纠正、书面纠正以及查办职务犯罪三种监督手段进行监督,并在监督结束后规范填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真实、详细反映检察监督情况。

    三是四管齐下,实效性强。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通过法律文书审查、现场巡视检察、专门调查谈话以及视频监控审查四种监督方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相关法律手续、监视居住场所安全防范情况、办案及执行机关执法活动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检察监督,全方位、多角度保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有序、合法进行。

    四是强化沟通,形成合力。该规定单独设立了“工作协调”章节,强化检察机关内各部门间工作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一方面,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自侦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法律文书移送机制;另一方面,规定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中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决定不当情形,应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的,应积极协调院办公室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会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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